经济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体制转化、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在我国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两种体制之间的碰撞与矛盾,以及转型中经济成份的复杂性所带来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在客观上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土壤。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地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多元化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但我们必须承认,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们对此缺乏理论研究和操作经验,以至于在此过程中出现一些负效应,如国有企业改革中领导进行化公为私的经济犯罪,失业率升高,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阶层性的贫富悬殊拉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等,导致一些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共生性。市场经济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经济犯罪的内在动力是行为人通过预先的利弊权衡与理性计算的利润,而不是凭一时冲动发生的激情。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二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可见,利润的吸引力远远超过刑罚的威慑力。
(二)法制建设和管理水平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经济管理机制不完善,为经济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新旧两种体制转换时,制度和管理上势必出现这样那样的真空和工作上的失误。由于缺乏经验,致使在行政管理、经济措施、执行法律、思想教育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这也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某些管理模式的弊端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习惯于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和插手经济事务,以个人好恶决定决策的制定;某些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各种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层出不穷,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政府管理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某些地方政府搞地方保护等等,更是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展。
(三)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对人思想上的负面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一些消极因素也突显出来。在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配套改革的相对滞后,导致实际上与分配制度改革配套的调节分配制度缺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而各种原因带来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加大,导致人们心理失衡,急功近利的非规范经济行为盛行,并引发各种经济犯罪;物质和金钱的巨大诱惑,使有些人为满足私欲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有些人缺乏真正的竞争能力,为在市场经济中站住脚跟,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不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市场经济的效益最大化预设,客观上引导了有些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巨大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盛行。犯罪是文化的产物。特定的犯罪类型必然与特定的文化形态密切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犯罪乃是市场文化的产物。经济的转型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市场文化与传统道德间的脱节,市场所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也没有真正得到体现。而且,市场文化的很多观念都具有两重性,转型期的市场文化如利益观念、自主观念、竞争观念、开放观念等除了其正效应外,负效应也比较强,如不正当竞争、欺诈、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等,这些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丰厚的土壤。或者说,市场文化观念的负效应是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