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
(一)从法律效果而言,办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案件取证难、追赃难、深挖渎职犯罪难
1.取证难。在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案件中,账目是否完整清楚是证据的关键所在,是查明其实际经营状况、集资数额和资金去向的有力工具。然而,意图“非法占有”和“逃避司法审查”的主观故意,决定了犯罪分子在实施集资诈骗或非法吸存犯罪时,根本就不会建立规范严谨的财务账簿,这也是目前发案的集资诈骗案的共性特点。在认定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上,通常只能依靠被骗群众提供的合同、收据、银行入资回单等集资交款凭证来计算。但是此种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原因是有相当一部分被骗群众不主动报案,甚至不肯承认自己被骗,仍心存侥幸等待犯罪分子“出来”还钱。
2.追赃难。大量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赃款去向不明,导致结案后赃款无法追回、损失得不到补偿、受骗群众不满意的局面。其主要原因:一是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二是金融机构与公安户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数据资源不共享,出现大量以虚假身份证和虚假营业执照开立的存款账户,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
3.深挖渎职犯罪难。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都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渎职问题。承办案件的公诉部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发现的渎职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但是从移交线索后的查办结果看,深挖渎职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往往并明显。
(二)从办案的社会效果而言,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涉众型案件,无一例外地会带来不同规模的被害人集体上访事件,上访的目的不外乎追缴赃款、赔偿损失和举报有关人员渎职犯罪。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如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有效地息诉宁人、定分止争,已成为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实践中,此类案件之所以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主要是因为受害群众的经济赔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导致受害群众反复上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认为,“案结事了”是衡量办案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以及有关社会力量统一认识,合力为之。